离婚,为什么我们当地的律师和法官说,要返还彩礼,而网上却说不
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依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一)数额较小的礼物、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以不予返还;(二)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双方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满二年的;或者虽未满二年,但是已经有了孩子的,一般可以不予返还;(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在一起生活不满二年的,应当综合考虑解除婚约过错责任的大小、在一起生活时间 的长短、彩礼的转化以及物品的贵重等因素,按照比例酌情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