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2010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其中明确了违约赔偿标准为100元每天,且经过公证处公证
2010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其中明确了违约赔偿标准为100元每天,且经过公证处公证 2010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其中明确了违约赔偿标准为100元每天,且经过公证处公证。2015年在被告违终3年的情况下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直到,2016年7月法院才作出裁决,并以赔偿标准不符合我的实际损实为由,降低被告违约赔偿标准,以每天50元的标准判定被告给予我赔偿。我不服。因为按合同被告应在2012年2月就应该交3套住房、1间门面等实物补偿给我。这4年的经济损失还不够大吗?一审法院随便以赔偿过高就可以这样判吗?我若不服上诉,能维护我正当的权益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6-07-19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