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区法院以公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拒绝立案
区法院以公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拒绝立案 我向区法院递交行政诉讼书,诉告区公安局刑拘我14天后以情节显著轻微释放后却不肯依法中止侦查和撤案.
但是区法院以2000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公安,国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拒绝立案.
请问律师,这区法院的行政庭用的这个法条不是已经被废止了吗?
怎么还能用啊?我该以什么条款进行上诉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anyua……(北京)
提问时间:2016-07-19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