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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什么不开生效证明?
法官为什么不开生效证明? 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现在莱阳法院没有按照执行,给又上诉人一个星期的时间交上诉费,那么我也可以起诉吗?
上诉人是11月11日直接上诉到中院的,莱阳法院是11月30日从中院拿回的上诉状,莱阳法院是12月5日就应该给我答辩状的,上诉人应该是11月27日就应该交清诉讼费的,但是,上诉人到2012年1月11日也没有交诉讼费的,法院应该视上诉人自动撤诉的,现在,我给上诉人一个星期的时间,法院属于违法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吕云龙(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2-01-12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