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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我们是山东省滨州市国棉一厂职工,1993年房改时我们厂以住户住房面积不足50平米,未达到人均住房面积只给办了部分产权(40%)。2016年7月7号厂部贴出通知,按980元每平米计算,限期每户补交产权的60%,(980元是2010年此房市场价800元基础上的延续)。住户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条咧与企业反应价格不合理,企业扔按每平米980元收取,请问我们住户怎样才能维护我们的权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CX698……(山东)
提问时间:2016-07-17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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