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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对私的补偿问题
关于公对私的补偿问题 律师您好,想咨询些关于公对私的补偿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在九几年的时候,我们县级和镇级的广播站力推将我家定位为我们村的乡村广播站,于是我家私人出资购买了卫星接收器材,然后在全村推广安装由我家输出信号的有线电视(硬件方面的器材如电线杆、有线线材等所有都是由我家出资建设的县级和镇机级的广播站提供对应的技术,技术方面的支持我家也会支付费用),就这样将我们村的有线电视推广开来,后续维护和运营也都是由我家管理,当然我家也向安装有线电视的用户收取收视费用。到08年的时候,我们县开始推广光纤有线电视,杜绝私人卫星锅。于是我家就又和县级广播站签订合同,由我家出资将光纤信号架设到我们村,我家原定的乡村广播站被取缔,然后接用由县广播站的提供的光纤信号,我们村的有线电视传输设备维护和管理任然由我家管理,费用也是由我家收取,但我们会将收取的部分费用上交给广播电视台作为租用其信号的费用,这样持续到现在。最近广播站和我们沟通,希望我们村的有线电视统一管理,想补点钱给我们,然后统一由他们接收管理和维护。我想请教下像我家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样和我们县的电视台谈补偿,是应该按所有投资的硬件费用算,还是按每年的收入作为基准进行补偿(我们村安装了600家,每家每年收取144元的费用),我家希望县电视台补偿5年的收视费用(600×144×5=432000元)可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mx80(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2-01-09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