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在货仓存有100多万元的货物,现在已有60多万元货物不在货仓,下余货物也不让提走,我们现在
你最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否则很难给予有针对性的回复。
你好,根据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看你们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期限限制,如果没有根据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有合同期间你有权在合同期满后提取货物。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要考虑到该批货物是否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如果该批货物为上述物品,你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如有其他方面疑问请致电!
起诉索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