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债务追讨

遇到这样种老赖如何办

遇到这样种老赖如何办 紧急情况反映书

 

申 请 人:贵州麻江和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麻江县迎宾路60号。

法人代表:黄义强,公司董事长(广安,小平同乡会会长)

被申请人:邵良君,男,苗族,1969年12月21日,住:凯里市万潮镇小堡村长兴组。

被申请人:孙光星,男,1954年4月8日生,住:凯里市鸭塘镇中坝村三组。

案   由:合同违约,欺诈,涉嫌黑恶势力,抗法。

要   求:

       一、要求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赔礼道歉。

二、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对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拘留)。

三、二被申请人无条件退还申请人527万多元的本金。

四、二被申请人无条件承担双倍支付527万多元的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二被申请人无条件承担因本案引发的所有诉讼费(含北京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误工费、车辆过路费、燃油费)按实计支付等损失。

六、二被申请人无条件承担申请人在接管煤矿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支付计算。

简要案情:

2008年6月,二被申请人以麻江黑土冲煤矿(实质是一个问题矿)探矿权转让股份为恍子,分几次共骗取申请人527万多元。被申请人邵良君至今下落不明,二被申请人拒绝高院生效判决书的还钱义务,一直抗法,隐瞒财产,恶意转移财产等。

详细经过:

2008年6月10日经人介绍申请人认识被申请人邵良君、孙光星,二被申请人自称有手续齐全的煤矿探矿权转让,他出示了相关手续,我们信以为真,经协商,被申请人以黑土冲煤矿的探矿权和矿区投资及一切设备,折合人民币888万元,由申请人支付588万元后,申请人就占65%的股权,而被申请人只占35%的股权为借口,骗取申请人信以为真,分期付给被申请人527万元,由于被申请人帐户原因导致61万元未能进帐,时间一恍就快到5个月了,(合同约定5个月内办理过户)被申请人眼看构成违约,于是又和申请人签定补充协议,又将持有的35%股份以30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08年10月25日签定补充协议(目的是达到无法兑现,拖延时间),申请人多次口头和书面催促被申请人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及完成相关手续时,对方确一直置之不理。申请人就提出既然你不按合同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那就还钱,对方也不同意。无奈之下我们只好根据双方约定于2009年1月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京仲裁字0981号裁决书,公正裁决由被执行人返还我公司现金527万多元。当我们拿着仲裁裁决书要求对方还钱时,对方拒不还钱。我们于是在2010年1月6日向贵州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该院却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黔东执字7-1号执行裁定书,错误裁定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0981号不予执行(该院执行局以执代审)。

2010年8月18日,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公司又起诉至该院,该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驳回我公司请求的“欺巧”判决。1、本案中过户的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是邵良君,该院却判我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该矿探矿证已经过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院却判我们继续履行合同。3、按照法律规定,本合同应该确定为未生效合同该院却判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等等。该院承办人邓成法官草率当庭宣判,但迟迟不送达判决书,经我们多次催要,在2011年1月18日才领到判决书。

2011年1月25日该院邓成和李南楠还无故刁难我公司的保全申请,我公司提供了价值上千万的房产作为担保,保全对方30多万元存款和一辆国产奥迪A6车,但该院邓成和李南楠还无理要求我公司第二天必须再打10万元到该院帐户,否则保全失效。更让人心寒的是:该两名法官在明知当时贵州下大雪,所有道路都封闭的情况下,还突然打电话给我公司代理人要求必须马上前去办理保全手续。他们故意利用恶劣天气来刁难我们,最后我公司在他们权利的逼迫下冒着生命危险想尽一切办法买了一张火车票才得以去该院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我们找到邓成理论,邓成扬言,在他手上审理的案件中,上几个亿的标的案子都是当庭宣判的,我们这案子他就是这样认为,而且就这样判,其行为非常不严谨。 

我们对黔东南州中院的所作所为深感不解,我们响应西部大开发号召来贵州投资创业,我们这些股东把自己的血汗钱凑起来贵州投资,没想到一到贵州就被骗。本想法院能为我们主持公道,没想到遇到这样的法院,我们欲哭无泪,甚至都有在贵州省委去跳楼死的念头。但经我公司贵州股东朱宏强的劝说,我们怀着对贵州高院的最后一线希望,于2011年1月26日向贵州省高院递交了上诉状,经过无数次向黔东南中院催促,5月9日该院才将上诉状书及卷宗送达到贵州高院审理。经过高院的公正断案,切底纠正了该院的错误判决,于2011年8月18日领到判决书,撤销了原判决,并改判返还我公司资金527万多元及资金占用费。

终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我们只好于2011年9月5日带着恐惧心理去黔东南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我们苦苦哀求下,该院法官才艰难地把冻结查封的32.6万现金扣去5万多元执行费后给我们27万余元,这仅是应执行款的零头。

被执行人为了达到其拒绝执行的目的,居然在麻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八百多万元,被执行人的起诉完全是故意拖延执行时间,给执行设障碍,无理取闹,无中生有,浪费司法资源。更让人不解的是麻江县人民法院不认真审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的前提下,仍然受理被执行人的起诉,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司法原则。从事实和证据上来看,虽然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当时我公司派人进驻黑土冲煤矿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但是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且被执行人隐满该矿是一个问题矿,是当地国土部门和供电部门多次予以处罚的煤矿,导致黑土冲煤矿的恢复开工报告一直不能办理,直到双方发生纠纷都未能办理,而且黑土冲煤矿的另一个探矿点XJ14一直由另外的承包人张池荣占有,煤矿长期处于停电状态,矿井被水淹没。关于黑土冲煤矿探矿过期的问题,其完全是被执行人的不按规定办理延续不交出,我公司已书面告知被执行人办理待续登记,可被执行人置之不理。所以被执行人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后来的执行中,黔东南州中院对被执行人宽容至极导致被执行人公然抗法,藐视法律,被执行人邵良君拒绝将已被依法查封的车辆(贵H56668)交付法院,被执行人孙光星恶意隐瞒财产等等。我们对此提出强烈要求,向法院请求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该院谭元辉分管执行副院长要求我们写报告(申请),但是,我们交了报告后就再也没有看到任何举动。

2011年10月24日,黔东南州中院执行局谢玉春(不是本案承办法官)在还没开始进行评估拍卖之前就发信息给我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同意被执行人选定的评估公司(不知道他们和被执行人是什么关系)。

2011年10月25日该法院外事办吴秀恒要求10月26日去该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选择评估公司。我们到了该院后,承办法官吴秀恒再没有征求我们意见的情况下说,就说被执行人孙光星已经选好了评估公司,强调我们必须同意,或由他们法院确定评估公司。我公司代理人强烈反对指出这是违法的,不公平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公开抽签摇号选择评估公司。最后吴秀恒勉强同意后,说很快就会在网上公布,但是一个多星期过去了,一直到今天我们也没看到该院在网上发布的公告,他们有意在进行拖延。

之后,我们向谭院长三次反映和汇报,但谭院长不仅不好好解释,反而还张口大骂“妈个X”的流话,然后就狠狠的挂断了电话。他们处处设置障碍,处处怠于执行,处处让被执行人得到法律庇护,这到底是为什么???现在我们为了打官司生活窘迫,彻家荡产,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

    理由和依据:

(1)被申请人利用黑土冲煤矿转让股份为名,从申请人手中骗取527万多元。在对麻江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并未提及转让,更没递交过一次转让探矿权的申请书,这是明显的欺诈。

(2)2008年12月18日邵良君在给麻江县国土资源局的报告中,自己说明黑土冲煤矿被大水淹没半年多不能探采。

(3)申请人(公司员工)在陪同法院执行局的同志,前往邵良君住所依法调查财产时,曾被邵良君的姐姐邵琳芬组织20多人围攻,并非法限制我公司人员的自由,其利用强大家族势力干预执法和暴力抗法,后来律师伺机报警求助后方能脱生。黔东南州法院在明知两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还是久拖不执行。这到底是为什么??被执行人邵良君态度非常嚣张恶劣,他通过其他人放出狂话,我的钱多得很,就是拒不反还和谐公司一分钱,并强调在凯里还有几个厂和几个门面,但都转移到他人名下了。孙光星更是目无国法,多次故意隐瞒财产,他的名下有几栋房子,他都拒绝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两被执行人简直是当贵州高院生效判决书为儿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情节恶劣是有预谋的恶意骗取财物,在这次全国重点打击煤矿黑恶势力之际。在此,强烈要求得到人大.政府.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的高度重视,深入调查两被申请人是否有黑恶势力,官商勾结和保护伞???

为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本申请上交黔东南洲人大,黔东南洲人民政府,黔东南州政法委,黔东南州纪委,黔东南州法院,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黔东南州电视台,贵州省人大,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政法委,贵州省纪委,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贵州电视台,贵州都市报,贵州日报。并邮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温家保总理亲收,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全国人大,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焦点访谈栏目,中央二台经济与法栏目,百度,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等,求助以上人大、政府、政法机关、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及时监督处理,捍卫法律尊严,化解社会矛盾,共建和谐社会。下图为:邵良君的豪车和别墅。

 



 



 


 

                         贵州麻江和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12法院(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1-09 10:5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