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这种情形的精神病人适合强制医疗吗?
这种情形的精神病人适合强制医疗吗? 患者伍卫两年前因妨碍公务一案经公安机机关送省级医疗机构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释放后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虽有时在酒后或受到刺激病情发作,但都未危及社会治安。但今年六月,患者与酒后被对方家人辱骂引发病情,重伤对方,11月患者投案自首,当日被公安刑事拘留。再次送省级医疗机构鉴定为精神分裂者,不负刑事责任。据此结论,其家人向公安机关申请释放,并表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释放后立即送去医疗。而公安机关决定强制医疗。请问这种情形的病人是否符合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的“必要时送强制医疗“的情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奇迹之问(湖南-邵阳)
提问时间:2012-01-09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