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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全部承担’这种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打官司甲方的胜算几何?

‘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全部承担’这种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打官司甲方的胜算几何? 房屋建筑协议
  甲方:温水镇罗汉村 木群胜
乙方:温水镇东区   何证云
因甲方修建房屋与乙方商议形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将房屋承包给乙方修建,乙方包工不包料;
二、 甲方负责提供做房所需的原材料(砖、水、电、石粉、水泥、钢筋等),乙方负责做房所需的工具,模板人员雇定。
三、 甲方将工程承包给乙方,按每平方90.00元的单价计价,乙方每做完一层主体,甲方预付乙方工资每层60%粉涮、灰、贴瓷砖完后,一次性付完全部工资。
四、 乙方在施工中需注意安全,如出现任何不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 乙方在施工中,需按甲方的要求、规格、标准进行施工。若乙方没有按甲方的要求施工或有做的不恰当的地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
六、 甲方将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负责房屋的主体,灰、外墙贴瓷砖等。
七、 乙方在施工时,按图施工、若需改变房屋造型,需和甲方商议,再行施工。
八、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具法律效力。
                                        甲方法人:穆琼生
                                        乙方法人:何证云
 执笔:范文林  (此人为甲方的女婿)                       
  2009年3月28日
证人:穆加喜(此人为乙方的姐夫)

(甲乙双方只经本人签字,并无盖章或按手印)







关于木群胜修建房屋装修黔北民居造型的情况经过
我与罗汉村村民木群胜于2009年3月28日签订建房协议,经定为其修建住宅房,协议签订后,我依约同年4月8日进场施工,历时四个多月,于8月18日主体工程全面完工,除按协议中要求正面外墙、内粉糊外,协议所约工程全部结束,所约定施工范围已全面履行完毕。
2009年8月30日早,木群胜约本人与其在新修房屋前,说找我商议一事,讲按现在政府要求,可将我所修房屋按黔北民居设计式样修改外装修方案,虽增左、右外墙面装饰刷白及顶上新的造型,问我可否,我当时就回答他,黔北民居的装修我没做过,做不来,我的工程已结束,我不做。最后,经他多次要求、商量,协商为:我的工程按约定完成,后按黔北民居所装饰范围由木群胜自行负责,请专门装修黔北民居专业人员指导,请我帮忙给他找几个工人来干,由他自行负责施工,工资按点天计算,由他个人直接支付,与我无关。工资标准:师傅80元/天、打杂50元/天,我由于还给其提供部分工具,每天按100元支付,我同意了此方案,达成了口头协议。
    2009年8月31日,我给他叫了刁伍、刁老九、王志群、袁贵福四人及本人就开始了给木群胜的点工装修工程,并在工作前当着木群胜的面,我给他们几个工人再次讲明了情况,工钱属木群胜按点天开,与我无关,我都是拿点天工资,并就此情况,我当时邀约他们时,何华波、穆三、孙五、杨秀英、任成六、穆仕芬等都知道。
    9月2日,在早上开工时,打杂女工王志群因拿钢筋不慎碰触高压线,致其身受重伤,现就重庆西南医院治疗。
     情况经过事实存在,望核查。
     此致
    


     现场施工工人:刁九,刁伍
     其他知情证人:任成六、孙五、穆三、穆仕芬、杨秀英(以上人员经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经过当事人:何证云
                                     2009年9月5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enger(湖北)
提问时间:2010-01-0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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