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因受男方欺骗女方自杀是否可以追究男方责任
因受男方欺骗女方自杀是否可以追究男方责任 王XX隐瞒其已婚并育有一女的事实,背着其妻与我女儿(未婚)进行婚外恋,并许下山盟海誓,欺骗、玩弄我女儿的感情,并发展到同居(有图片作证)。后被王妻发觉,事情败露。此时王XX正在应聘某公司副总经理,由于怕因家庭矛盾影响其前途,其把责任全部推卸给我女儿,并伙同其妻对我女儿采取各种形式的谩骂、胁迫、侮辱和人身攻击。就在王某被确定录用的次日向我女儿提出分手,我女儿要求其写一个书面承诺,还原真像,但王XX怕留下证据,不愿写下承诺。由于我女儿难以承受王健欺骗、玩弄的耻辱,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当场采取了割腕自杀的行为,事后送医院缝针抢救。事发后王健及其妻明知我女儿难以承受的并已在明显的自杀倾向,却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通知家属予以制止。而是继续予以施压。迫使我女次日在自已的居所实施自杀行为并身忘。请问这种情况,王XX该负什么责任,家属可以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ouli……(贵州-黔东南)
提问时间:2016-07-11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