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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工资结算问题

关于工资结算问题 律师你好。北京弘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材第一编辑部”名义招聘我为“复审编辑”,而入职后不是让我做书稿的复审工作,而是初加工、复审、校对等工作都做。
  合同第九条规定:甲方每月7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执行。基本工资为1000元,岗位工资为2800元。绩效工资按工作量与工作质量年底核算。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试用期过后上医保、养老、失业、工伤四险;餐补每月200元;其他。
  2011年12月22日,公司根据我已经完成的工作情况,按照绩效标准计算出截至2011年12月22日的报酬为10649.9元,实际已发工资11500元,故欠公司850.0元。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在职期间,我曾三度提出辞职,公司最终同意我2011年12月23日离职。离职时,公司同意补给我入职以来四个月的基本工资和饭补(4000元+600元);而离职后,实际补给我2011年12月的工资只有1200元(减去社保191.18元和2011年11月多发的3.73元后,最终实发工资为1005.09元)。对此,我提出异议,公司答复说已经多发我工资了。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分析,看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香山宋先生(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2-01-07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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