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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事故 甲方:雇主
乙方:被雇者、受害者
丙方:受害地点
2010.8.25早上我(甲方)去劳务市场雇佣了一个人(乙方)帮忙到丙方所在地干活,在劳动过程中乙方因意外造成左手被切去三分之一,事后甲方立即送乙方去医院治疗,进行陪护工作并通知其家属拿上医药费等4000元,事后,乙方家属来甲方家中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20000余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科尔雷(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12-01-05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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