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得问题
法律依据:《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一、经营范围:
凡具备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以接待短期住宿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二、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二)城区内床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三)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防盗安全设施。
(四)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六)设置旅客贵重物品寄存柜(保险柜)。
(七)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八)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旅馆业的申请书。
(二)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
(三)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旅馆门面照片1张(全景照)。
(五)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保卫、值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九项制度)等材料。
(六)法定代理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照片3张,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照片2张(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员少的在审批表中填写即可)。
(七)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据单(复印件)。
(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带上述材料到辖区派出所领取并填写《特种行业登记办证审核表》(一式2份)并经辖区派出所初审;辖区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做出初查结果。
(二)经派出所初审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治安部门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并签署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批。经审批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领取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四)经许可开办的旅馆因合并、迁移等,可能导致核准的安全条件发生变更的,报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年审:
(一)有效期为三年,实行每年年审制度;
(二)办证及年审均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