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问题
1,张某与王某到公证处办理单身公证,实际上是无效公证,因为张某(男)与 王某(女)2003年已登记结婚,后来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单身公证是无效的。他们是夫妻关系。
2,也就是张某(男)与 王某(女)自2003年登记结婚以来一直就是夫妻关系。
3,张某(男)与王某(女)夫妻之间公证的是单身公证,而不是财产公证,而且张某的房屋是婚前财产,尽管如此,但他们夫妻之间进行了房屋登记买卖合同,即将原来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变为张某和王某夫妻公共财产,这是张某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他们的房屋属于夫妻公共财产,房产证登记为王某还是张某不影响夫妻公共财产这一性质。
4,张某和王某做了很多多余的动作,那就是单身公证和房屋登记买卖合同等手续,其实他们只需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将房屋所有人进行变更就可以了,或者产权公证就可以了。至于张某父亲买的房子写的张某的名字,这是一种赠与行为,当然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后来的这些多余的行为只能说明张某的意思表示很明确,那就是将婚前个人房屋财产变成夫妻公共财产。
5,至于夫妻公共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丈夫死亡后其债务由其继承人偿还。
6,因此,此房屋属于张某与王某共同所有,张某死后房屋的一半财产即属于他的那份财产有以下人继承:张某父母亲和妻子王某及所有子女按份额继承。
7,也就是该房子大部分还是由王某所有。
属于王的。
归王某
关键是张某与王某到公证处办理单身公证,并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虚假的,对吧!
无异议的情况,归王某。
法律上就是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