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是按起诉状的请求来判,还是按协议来判?
是按起诉状的请求来判,还是按协议来判? 我和他人共同买房,对方签名,有个协议,约定此房共有,所有权按投资比例分配,以后出售出租均按比例分配。
现产权对方1人所有
。
原来一审起诉的时候,起诉状上写的 是 【【。。。。。。。。的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在一审中,对方否认在协议上签过字,鉴定机构也认可非对方所签,由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然后我就上诉, 二审上诉状写的 是 【【 。。。。。。 的房屋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有 】】
现二审鉴定机构认定协议上名字为对方所签。
现在法院大概会怎么判的?是共同共有判,还是按份共有判?当事双方的出资比例是-----我8.3:对方1.7的。
如果起诉,上诉的请求,和认定的协议内容有出入的话,还是按照协议的精神来判的,是这样的吗?是按起诉状的要求来判,还是按协议来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二审改判(上海)
提问时间:2016-07-07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