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 2012年元月3日下午5点左右,当事人我方,在大托镇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我方是被害方,另一方先出手打的人,我方有两人,另一方有四人,我方两人被打伤,原因是因为一件物品的强争,当时我方被抓时,警方并没有及时通知我们家属,我们是通过其他途径今天也就是元月4日上午才知道,今天中午大托镇派出所已将我方送入长沙市拘留所,按道理,未满24h是不能送进拘留所的,而且另一方现在只抓了两个人,还有两个人不知去向,请问贵律师,这样做警方合不合理,我们该怎么做?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念其(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2-01-04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