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父母1999年离婚的,有两个女儿,当时大女儿判给母亲,小女儿判给父亲
父母1999年离婚的,有两个女儿,当时大女儿判给母亲,小女儿判给父亲 父母1999年离婚的,有两个女儿,当时大女儿判给母亲,小女儿判给父亲,但是到最后小女儿依然是随母亲长大的,但是在这么多年期间父亲没有给过一毛钱,但是父亲去世的时候,我们也没管,但是父亲那边有我们娘三的地,去年被公家征用了,请问我们有权利要回我们娘三被征用的地钱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陕西-延安)
提问时间:2016-07-05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