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交房?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约定条件: 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验收备案登记表由住建部门根据验收结果颁发,详情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