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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之前A先生是A珠宝公司法人,但不是股东,2012年A珠宝公司与原告公司有生意纠纷
2014年之前A先生是A珠宝公司法人,但不是股东,2012年A珠宝公司与原告公司有生意纠纷 2014年之前A先生是A珠宝公司法人,但不是股东,2012年A珠宝公司与原告公司有生意纠纷,欠原告公司钱,2012年11月原告公司要求与被告公司签(还款协议)协议大至内容是要求被告A珠宝公司在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1月30日还清欠款,A先生在(还款协议)中做担保签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人保证期为两年,在2012至2013年期间,被告公司尝还了部分借款,但尚未还清,2014年原告要求被告签一份(欠款确认书)确认书大至内容是,A珠宝公司余下欠款金额确认及要求余下金额每月还多少,直至还清,A先生作为被告公司的法人与原告公司签了(欠款确认书),因被告公司经营不当无能力尝还余下欠款,2014年A先生离职,公司法人更换为B先生。2015年11月8原告向法院提民事诉讼,法院2016年4月12日给A先生老家寄了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由于A先生不在老家,至2016年7月才收到,并在网上查到法院在2016年5月发起公告。 问题1:A先生现在还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问题2:由于A先生经济洁拮,可能不了律师,能否自己应诉,应准备什么材料?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广东-揭阳)
提问时间:2016-07-03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