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不能买卖。
地随房走,你可以拒绝第一个卖家的要求。
宅基地买卖无效。但对方应当给付你们建房款。
这是个典型的国家法律不科学、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例证。按现行法律,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有两个问题还要弄清:一是你买宅基地时,还有无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二是,你买宅基地后,在这块宅基地上是否又建房了?(你说“今年房屋做起”不知何意)
如果原卖家较起真来,原宅基地买卖合同多半会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无效的处理结果就是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
如果你买该宅基地时地上有附着物(房屋),那你可以把同价值房地产在这期间的增值部分作为损失提出,要求卖方返还你所交的款的同时,提出各方(包括村委会)按过错的大小,赔偿你新建房的损失(如果建房的话),和宅基地增值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可由村委会从新买主那里收的款里出)。
如果你买的宅基地上无附着物,是空闲的,应研究一下村委会(土地所有者)可否收回。如果依法应当收回,原卖方将竹蓝打水一场空,他无权取得任何利益。
按照上面的初步分析,你可以此为由与原卖方进行谈判,使其从利益角度考虑,放弃过高的利益期望,接受你给他的一些补偿,继续你与下家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