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哥哥家两个女儿 一个三岁 一个五岁 夫妻感情不合想要
你好,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你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你好,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1、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应根据父母双方所具备的抚养条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综合考虑。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内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哺乳期内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