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破产管理人有这样的权力吗?
破产管理人有这样的权力吗? 我们是河南省南阳市伏牛山塑编厂,是1995年成立的一个由国营企业南阳水泥厂为主管单位的一个集体企业,2004年南阳水泥厂宣告政策性破产,但是,我们作为集体企业,没有列入破产,其财产也没列入破产财产,南阳水泥厂的破产财产也与2006年被原南阳水泥厂的领导,又注册一个公司而接收,而我们一直是在独立经营,但是,作为新公司,接收了水泥厂的破产财产以后,就想把我们这个集体企业也接收过去,但是,对于我们的债权债务却不给说法,2008年3月份南阳水泥厂破产终结,2008年的4月南阳市中级法院裁定终结,2008年6月中院在法院报上发布公告,公告南阳水泥厂破产清算终结,该企业已经关闭,但是,在2008年的9月10日,清算组在南阳日报上发表了一个声明,声明内容是让塑编厂的营业执照作废.于9月11日就在南阳市宛城区工商局以补发营业执照为由,把我们塑编厂的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给变了,而在主管单位一栏由原来的南阳水泥厂变更为清算组,这种作法对吗?破产已经终结数月清算组有这种权力吗?工商局在变更我们法人的时候,不通过原法人知道,也不通过我们塑编厂的任何人知道,并且以补发营业执照为由,变更法人及主管单位,这种做法对吗?清算组有在报上发布声明让塑编厂的营业执照及公章作废的权力吗?请各位大师们多多指点。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cyy36……(河南-南阳)
提问时间:2009-12-23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