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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承租人的问题

关于变更承租人的问题 你好,《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将第三条修改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述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请问,该项是否仅指健在的兄弟姐妹?先于原承租人死亡的其他兄弟姐妹子女(原承租人的侄子侄女)是否有权干涉?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ngel喵(天津-西青区)
提问时间:2011-12-28 23:2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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