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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话,是由哪里进行执行呢?

请问一下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话,是由哪里进行执行呢? 请问一下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话,是由哪里进行执行呢?

例如,第九条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违反本管理办的的情况,可以到当地公安局进行报警,请求公安局同志进行执法拆除。

其中第九条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这个隐私场所和区域可不可以理解为,个人私生活区域,包括住房的窗户及室内,因为想要在住房外进行偷拍和拍摄,只能通过窗户进行。所以理解窗户是个人的隐私区域,是否没有问题。

    另外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四十二条中第六部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这一条内容的偷拍和窥视的定义是什么呢?例如,个人私自安装摄像头对准楼上居民窗户,摄像头的监控画面中出现四户居民卧室窗户和阳台窗户,而非针对其中一名用户家窗户的情况,是否属于偷拍,窥视呢?画面中出现某居民窗户,是否已经构成事实偷拍偷窥的情况发生呢?

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各位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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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234700……(重庆)
提问时间:2016-06-3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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