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嫖娼未遂被罚7000

嫖娼未遂被罚7000 因感冒去浴场洗澡,后做按摩,小姐介绍价格有100-400不等,并未说明具体按摩内容,仅说明什么价格是半套,什么价格是全套等,本人选了400多的(因之前无此类经验,故按最高价格选了),是全套,之后小姐按摩,并脱去衣服带安全套口交,并为发生性行为,此时警察破门而入。
在之后录口供过程中采用我边说,警察边打电子档,口供内容写到口交直至射精,因警察强迫签字并按手印,后处罚金7000元,无任何收据或发票。
请问此事属嫖娼吗?处罚合理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oshis……(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09-12-21 14:4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