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嫖娼未遂被罚7000
嫖娼未遂被罚7000 因感冒去浴场洗澡,后做按摩,小姐介绍价格有100-400不等,并未说明具体按摩内容,仅说明什么价格是半套,什么价格是全套等,本人选了400多的(因之前无此类经验,故按最高价格选了),是全套,之后小姐按摩,并脱去衣服带安全套口交,并为发生性行为,此时警察破门而入。
在之后录口供过程中采用我边说,警察边打电子档,口供内容写到口交直至射精,因警察强迫签字并按手印,后处罚金7000元,无任何收据或发票。
请问此事属嫖娼吗?处罚合理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oshis……(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09-12-21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