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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协警一审败诉求二审律师

辞职协警一审败诉求二审律师 协警小李于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在A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从事联防队员工作,有派出所收取500元遵规守纪押金条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作证。2001年12月底至2015年3月31日在A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从事协警工作,期间连续工作从未间断,有22份加盖交警大队公章的相关工作证明予以证明。2015年4月小李因交警大队未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和未按规定安排休假等原因提出辞职申请,并在提交辞职信办理工作交接期间,依法向交警大队申请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保请求。小李于2015年4月离开单位,但交警大队并未履行法定义务给予经济补偿。在小李的多次反映下,交警大队分别于2015年5月上旬和5月下旬,收取了小李2万余元,以交警大队的名义向当地人社局补缴了2001年至2013年2月份养老保险金,因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所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全部由小李承担,且未按规定缴纳失业金和医疗保险金。
小李身感权益受损,于2015年6月份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向小李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小李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出乎小李意料,原本举证达22余份证明与公安局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仅就公安局违规收取800元保证金要求退还外,对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一概不予支持。理由是,2010年小李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某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自2010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份止。小李已于2010年成为了保安公司派遣到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的派遣员工,与公安局交警大队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现在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且小李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小李自诉称:1、2010年市保安公司某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中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且法人代表系公安局一名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警察。保安公司属于公安局的内设企业,其经济收入、人事管理等方面与公安局之间存在关联性;
2、小李在2010年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交警大队领导并未告知属于劳务派遣,只告诉包括小李在内的120余名协警是为了缴纳社保。合同的签订过程具有欺骗性,而且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李的工资全部由交警大队出资通过建设银行以银行卡的形式发给小李。工资既没有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也没有按规定缴纳法定三金,同时从2013年3月份开始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的工资基数高于实际发给小李的实际工资,造成小李缴纳的社保工资基数不实。
3、小李未领取未按规定休假的补偿工资;
4、公安局委托的律师出示一份公安局与保安公司之间的一份劳动合同协议。小李更是提出质疑,一是小李和其他协警签劳动合同时公安局没有出示或告知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这样一份劳动协议;二是小李提出公安局与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协议落款加盖的公安局公章存在伪造嫌疑,并举证说明该协议所盖的公章并非2010年公安局使用的公章样式,小李肯定该协议是现在补签造假的假劳动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
5、小李分别就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及最低工资差额赔偿金、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假工资补偿及违规收取保证金等诉讼请求,请求一审法院支持。
时隔半年后,公安局私下多次与小李协商未果,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支持小李提出的退还违规收取的800元保证金外,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就连诉讼费也要求小李承担。

小李坚决不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将在2016年7月4日开庭审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小城市(山东-枣庄)
提问时间:2016-06-2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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