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义务帮工导致被帮工人伤残
义务帮工导致被帮工人伤残 2004年农历正月十二日(公历2004、2、20),我应本村赵兰英(女)请求用我的农用三轮车到集市帮拉石棉瓦(建筑材料),途径我们居住的村的村东十字路口转弯时,因突然来两个骑自行车的人,我急刹车赵兰英没有扶稳,从车上滑下了,此前,我让她做在车厢内,她认为车厢脏(因是农用车经常拉些土肥等东西)就坐在副驾驶座上,才造成了她致残(在我们临近的安徽的界首市人民医院50多天,她经法医诊断为压缩性骨折伴截瘫,被评为二级伤残)这种后果。出了这事我也是很害怕和担心,虽说是帮忙要是出个好歹都是邻居以后怎么办呀!事后我就和我大哥一同去医院看她,并带去些钱(当时要放下,她们没有要),当时她儿子对我说,是我们请你帮忙的,出了这种事我们不怨你,也不讹你,说些安慰我的话我就和大哥回去了,后来他出院后我又去看了她。
事情过去了一年五个月零七天,不知什么原因,她于2005年七月二十七日把我起诉到我们镇的法庭(县法院的派出机构),理由是她是拿钱租我的车为其拉石棉瓦的,镇法庭受理了,并预先把我的三轮车执行走了,并判决我赔她各种费用近二万元,其间镇法庭把我和我媳妇各拘留了十五天。(都是在快过春节前)。
我只想讨回我的公道,还有我有些不明白,事情过去一年五个月零七天了,镇法庭受理她的案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还有就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诉说都是事实,请各位律师帮我讨回我应该的公道.谢谢!谢谢 !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ingyu……(河南-周口)
提问时间:2009-12-20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