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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关于再婚后二胎和三胎的认定

计划生育关于再婚后二胎和三胎的认定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判给对方,婚后夫妻身边无子女,女方属于军队,女方户口西藏所在地计生局已发给二胎生育证,军队计生人员认为是第三胎。军队计生条例: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西藏计生暂行规定:(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按照以上两个条例都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对于军队计生人员的说法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公正(山东)
提问时间:2011-12-26 23:1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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