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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本人起诉欠款人并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作为原告在A法院起诉被告「欠款人简称「孙」」160余万元并

本人起诉欠款人并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作为原告在A法院起诉被告「欠款人简称「孙」」160余万元并 本人起诉欠款人并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作为原告在A法院起诉被告「欠款人简称「孙」」160余万元并与13/9/29日下达了财产保全查封裁定被告房产。13/9/29日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回执)。13/12/16下发了民事 调节书。然后进入执行阶段。后据悉2014年1月被告「孙」在B法院因为80万元欠款被另一原告起诉,并且也查封保全了被告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且按照程序也进入了执行阶段(本人是第一申请查封保全被执行财产人及第一申请查封法院)。2014年4月在我A法院执行被告「孙」房产未果情况下。A执行局人员告知我称有一自称案外人持有B法院一份判决书,到A执行局。判决内容为:「李」于2014年1月7日将「孙」父母,起诉至B法院,声称2002年「李」已将「孙涛」名下房产与「孙父母」处以100万的价格买卖交易,并以实际交付使用,(李,与孙涛名下房产在同一小区同楼层1门对2门)李经多次催促,但「孙父母」始终未给「李」过户至名下。2008年6月「孙父母」不仅未将此房过户给「李」却仅以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办理贷款为由以交易的方式将此房过户到儿子「孙涛」名下,并且孙涛三次从三家银行办理了贷款分别为60/80/80(判决当时孙涛欠银行贷款80万未还)。判决书B法院支持了「李」的诉讼请求判定此案以简易程序办理判定结果为「孙父母及孙」将此房产给「李」过户至名下。2015年李在还清了争议房产的银行贷款后于2016年4月李持B法院判决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为由申请A执行局撤销对房产的查封。A法院在未做对申请执行人告知参与合议庭合议的前提下4月7日对案外人提供的判决内容请求解除查封协助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更名的诉求下达了解除查封的裁定。申请执行人6/20日才通过执行局其他人员通知到局后知晓此事。执行局3年执行过程中未给申请执行人执行回一分钱的财产。并且一切行为上善意推托有意隐瞒,刻意等待案外人一步步进行而不为申请人行使执行权益至今。。
之前案外人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受理并做出判决。案外人并未对申请执行人所在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判决。且案外人违反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房产以生效的给予过户决定的判决,与被执行人以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变更房屋产权,行使判决权利。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曾是7年的男女朋友关系,相互非常了解。案外人李系被执行人父母多年世交关系。双方一同购买房产在同一小区同一楼层门挨门,不仅如此装修风格墙纸颜色家具款式都是出自同一装修师傅。彼此之间来往频繁且被执行人老师的工作系案外人给托人办理的。李自称孙父母将房屋交付与李使用根本无从考证,因为两户房产仅迈步一米进户之隔。李为配合其孙父母规避执行AB法院共240万的财产执行,通过代理律师出庭与孙家三人共同设计配合提供证据并以简易程序没有任何争议下达成共识并取得生效判决书的目的。其孙母称为给儿子做生意办理贷款而过户(办理贷款需要必须将其自称已经售出去的房产刻意过户办理贷款么)此案还有中诸多不合乎常理出。我一并可以提供出证明。仅希望能有律师为其站出来公正代理此案件,为申请执行人真正的行使维权。。否则所有被执行人都用如此方式规避执行而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若法律不能清楚认识并彻头彻尾了解分析权衡利弊,而轻易做出判决裁定。那么钻法律的空子的涉案人简直就可以直接可以把法律对其的纵容当做护体的温暖巢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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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467016395(北京)
提问时间:2016-06-2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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