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双方重新更该协议怎样才能具有法律效益

双方重新更该协议怎样才能具有法律效益 问:我与前夫于今年3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一气之下将财产和房子全都给了对方,孩子也由对方抚养,并达成了协议。事后感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显失公平,前夫也对孩子不负责任。后与前夫商议,将房产户头过到我的名下,孩子也有我抚养。我想问问,现在双方重新达成的新协议能否替代原有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益。是否需要重新到民政部门或到公证处公正才具有法律效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jjhjj(甘肃)
提问时间:2011-12-26 12:26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