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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被执行人在某地与他人合伙用被执行公司身份通过竞买获得土地后在当地注册一家具备开发资质的公司
某被执行人在某地与他人合伙用被执行公司身份通过竞买获得土地后在当地注册一家具备开发资质的公司 某被执行人在某地与他人合伙用被执行公司身份通过竞买获得土地后在当地注册一家具备开发资质的公司,同时具备了会汁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报吿验明被执行公司在开发公司300万,叧一股东7o0万。股份分配被执行人占3o%,另一股东70%支付国土部门的土地款也是被执行公司帐上转的,(申请人有整个验资报告和购土地打款凭证复印件)。房产公司成立后不久被执行人为规避债务将公司应有股份委托他人代持股,而且工商已备案登记。而且最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洆,通知等都是致被执行公司的并且该公司用公涵回复相关单位该房产公司是他们的子公司,土地权属房产公司。(我有被执行人他们之间的代持股忇议,被执行公司购地打款凭据,政府部门之间和他们公涵等复印件)。请问这种情况怎么执行,还要什么新证据吗?最好的执行办法有哪些?恳请老师支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6-06-26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