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菜刀打人
菜刀打人 8月22日卤味店同行应生意发生口角后一方叫来亲戚四人(共五人)拿刀前来店铺门口大骂扬言要砍死对方同时一人冲进店中抢走菜刀一把,并赶走店内正在交易中的顾客逼对方出来后用刀把对方头部砍出伤口五厘米左右,一刀右眼眶上方伤口三厘米左右,手上一刀三厘米三刀为三人所为。其中两人冲进店内去打另一人。在这中间前来打斗者中有一个说也有伤。当时被伤方就报案。现已过三个月公安部门说伤痕未达到轻伤程度。有几个问题要请问律师。1当时在医院公安能否对伤口进行伤口鉴定?多少能定轻伤?去公安鉴定去过两次。第一次是三个月后的第二天法医说眼眶上方伤痕有三厘米但不能写三厘米说写二点八可以,所以就当时就没有写上去也没有拍照。第二次是三个月半时去鉴定。法医说有三厘米但伤痕不明显不能定轻伤。现鉴定结果是轻微伤。不知法医这样的鉴定是否合理合法?现在对鉴定有议疑已提出复检。对方在行凶中受伤是否被打方要负对方医药费?是否是正当防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明月星(浙江-绍兴)
提问时间:2009-12-18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