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修改主合同条款有效吗?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修改主合同条款有效吗? 购房合同主合同第22条第3点第2款:“1、约定日期起60日内,出卖人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6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补充协议对此条补充:“双方同意对原合同第22条第3点第2款变更如下:出卖人示能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出卖人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房屋交付使用3年后未能办妥房产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请问:
1、附加协议约定的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主合同很多,对主合同的变更是否有效?或者能否推翻这个变更?
2、主合同第2条注明“按下列第1项处理”,是否就是排除第(2)项?也就是业主只能选择退房,如不退房就没有任何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onico……(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6-06-25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