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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

对法医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对法医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一、 对委托书有异议。
     鉴定结果没出,在案由里就写上了:轻伤害。在鉴定要求里提出:轻伤鉴定
二、 对鉴定材料有异议
最初的首诊病历没用
三、 被鉴定的年龄与实际相差17岁,而且没有附有作为鉴定依据的照片。
四、 对检案摘要有异议
因为此时案件的卷宗在当地派出所。另一方当事人没在。自诉案子的鉴定应双方都参加的。

附:
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书
朝阳燕都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178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人:北票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委托鉴定事项:对齐连志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9月22日
鉴定材料:委托人提供的被鉴定人在北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两份、影像资料及鉴定时的体格检查情况
鉴定日期:2009年9月26日
鉴定地点: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张士民  尹长义   段敏
被鉴定人:齐连志  男  1959年9月22日生人
二、 检案摘要
被鉴定人于2009年8月27日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后,蹲于地上,被家人用夏利车送到北票市第一人民医院清创缝合,第二天转入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号6875)。住院病历记载:头顶纵行伤口6厘米左右,已缝合。受北票市人民法院委托,对齐连志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三、 检验过程
     被鉴定人神清语名,四肢活动正常,经理光头后见头部怔忪矢状不规则创口瘢痕,长7厘米。
     阅片:北票市第一人民医院2009年8月27日头部52594号CT士:
颅脑内未见异常。
四、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现已愈合。检查见头部正中矢状不规则创口瘢痕,长7厘米。四肢活动正常。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此伤情为轻伤。
五、 鉴定意见
齐连志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伤情程度为轻伤。
                     司法鉴定人:张士义(签名)
司法鉴定人:尹长义(签名)
司法鉴定人:段敏(签名)

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
 2009年9月26日

北票市第一医院病历
入院日期:2009年8月27日9时
病志小结:
……神智清楚,精神萎靡,头顶部有一长约3.5厘米创口。深皮下,边缘不整,有血性渗出,其下有约4.0厘米的头皮血肿.压痛。……
住院诊断:头皮挫裂伤    
头皮血肿
出院日期:2009年8月28日8时好转出院

北票市第二医院病历
入院日期:2009年8月28日14时
出院日期:2009年9月10日10时
住院诊断:头外伤
右上肢外伤


病志小结
齐连志,男,34岁,该患者昨日被多人用棍棒打伤头部,左肩部,疼痛,流血不止,活动受限,伤后在市医院缝合,抗炎,   今日转来我院,既往健康,入院查体,生命指征平稳,头顶纵行伤口6厘米左右,已缝合,红肿,渗血,压痛。初步诊断:头外伤
           右上肢外伤
确诊日期:2009年8月28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邂逅1097(辽宁-朝阳)
提问时间:2009-12-18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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