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咨询一下房屋拆迁,叫我们经营户搬迁是不是应该出书面通知单
是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
您好!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果拆迁不合法,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可来电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