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流产法律规定可休息天数
你好,女职工的小产产假,是指女职工流产的,也应当依法给予产假,仅是时间长度上短于正产产假。 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作了详细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法律没有这么具体的规定,休病假应开具医院证明。
你好,要看员工是否采取节育措施,是不是节育环失效导致的怀孕,这种情况下,应该享有的是公假,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 我的补充: 2011-12-24 14:17
要看逐个员工是否采取节育措施,是不是节育环失效导致的怀孕,这种情况下,应该享有的是公假,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
我的补充: 2011-12-24 14:18要看逐个员工是否采取节育措施,是不是节育环失效导致的怀孕,这种情况下,应该享有的是公假,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
我的补充: 2011-12-24 14:19要看逐个员工是否采取节育措施,是不是节育环失效导致的怀孕,这种情况下,应该享有的是公假,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小于孕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大于等于孕13周者,均休息30天。公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有如下情形者,经医生同意需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1、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公假者;
2、再次人工流产者;
3、节育手术并发症病人。
需根据怀孕的月数确定,为15-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