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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原单位返还应缴社会保险费
要求原单位返还应缴社会保险费 我原是XX公司的职工,1994年6月至2002年12月单位一直未缴交社会保险费。2003年1月我调入新单位后,为承接工作以来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年限的延续,本人于2003年1月20日到地税局补交了1994年6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应缴交而未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今年7月XX公司破产转制并结束相关安置工作(未通知本人),本人于11月份才了解情况,遂到主管单位要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返还单位应缴交而实际由个人先行垫付的社会保险费。该主管单位有关领导回复是:此事已在电视台公告,已逾期,不予办理。该单位的回复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风中的雨(广东)
提问时间:2009-12-15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