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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这样的宅基地能否收回?

这样的宅基地能否收回? 郑家祖上在民国1927以340两白银购有一座刘姓人的大围屋,包括屋周围的菜地竹林地,有购买时的地契为证,地契有界址.生产队时在一边的菜地做有一个积肥用的粪糊,方便收集过路人的粪便.但因其边上就是县城的唯一的一个广场,此广场在50年代建成,后来的人就以为是个政府做的厕所,体育局以1988年11月提出土地登记,1989年7月国土局核发了国土证,2008年更名,分割变更登记.国土局确定界址的依据是当时的县政府<关于加强人民广场管理的会议纪要>.政府的这一切动作,郑家人虽然就在其边上世代居住着也毫不知情,改革开放后农民的田地被证用后,粪糊也就失去了过去的积肥作用,进入90年代后粪糊的瓦面塌陷,此后也没人过问修复,现在只乘下石墙.今年郑家人想把此粪糊改作其它用途,去政府办理手续时才被告知此地是体育局所有了.后通过上访,政府部门书面答复是,体育局办理手续是合理合法的,不是偷窃.郑家虽然有老地契,所在生产队大队的证明也不采纳.政府答复是,如郑家人不服,可进行诉讼解决.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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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郑人(广东-河源)
提问时间:2011-12-2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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