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关于员工向公司借款问题
关于员工向公司借款问题 我于2011年7月20日因购买商品房向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条内容规定从借款之日起3年内每月从工资中扣还完毕,我必须在公司持续工作3年以上,公司将不收取借款利息,如果提前离职,必须在离职前归还剩余借款及借款利息3万元。如果我不归还,公司可以向我共同借款人追讨,或将我所购房屋出卖用于归还借款。
公司在断断续续扣除了我工资39000元之后就没有再扣除工资,每次从工资中扣除金额偿还借款的时候,都有让我打条子,说明偿还多少借款,今年我从家里拿了3万现金去公司给老板还借款,老板也没有要。
请问以上借款的到期日是否为2014年7月19日?诉讼期限是否为2014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
如果我从2016年7月20日开始申请离职,公司是否还可以向我追偿剩余借款及3万元利息?我是否可以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还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layo……(江苏-淮安)
提问时间:2016-06-23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