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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被打还手,再被追者用刀砍伤,最后双方定为故意伤害罪
被打还手,再被追者用刀砍伤,最后双方定为故意伤害罪 2008年1月10日,小板桥农贸市场,一方先动手打人,遭还手,接着其家人在用刀追砍对方,造成对方两个重伤,一个轻伤,在公共场所警察调查中基本没有能完全详实叙述的证人,先动手一方后有两人受轻伤,还手一方只有一人还手,最后警察用平常使用工具做物证,起诉书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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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oIU4963()
提问时间:2011-12-22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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