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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计税依据问题
契税征收计税依据问题 我2004年从别人手中转让购得土地一宗,转让价款5万元,并办理土地所有权转让登记缴纳了契税,现我把这宗土地无偿赠与弟弟在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时要缴纳契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地税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依据为30万元;而我认为原购进时已有价格,缴纳契税应按5万元为计税依据,地税的这种做法对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想不清楚(湖南)
提问时间:2011-12-21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