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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的糕羊,跪求劳律帮忙
迷途的糕羊,跪求劳律帮忙 各位律师您们好!
现本人有些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请教,望请有时间能回答一二,小弟在些拜谢了……
本人于2008年6月28日入职于现公司,入职时约定(口头)工资为月薪4500元,入职后公司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我买社保,工作其间本人有向部门主管反应要求签定劳动合同(只是口头提起,没有录间及佐证),但被敷衍了事;后公司于2009年1月与我等签了劳动合同为一年。但合同内容的基本工资只有900元/月与实际不符,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回复说这是公司规定全部人员都一样但工资不会少你的,要是不签就走人(没办法只有签了),自签合同当自起先后三资向部门主管及总务部主管提起买社保(只是口头提起,没有录间跟佐证),都没有最后的答复而不了了之。因为不想失去工作也没有向劳动及社保部门投诉。
现在公司因为业务下滑而变相截员,要给我们一部分人放长假说等有事通知后要你来时再来,工资全部发给你。
整理如下:
1、签订合同的基本工资是900元;
2、入职时约定(口头)为4500元;
3、实发工资为扣掉伙食费4300左右(工资单上分基本工资2000元,津贴2500元,有工资条);
4、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5、但要求我们实际工作时间是每天8.5小时,每周工作51个小时(即周六正常上班8.5小时)
我想请问各位律师们,
1、像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该向公司提那方面的赔偿是合理的;
2、可以不以提起每天多出来的0.5小时及周六的加班费,如果可以应安上述那种工资算加班费,可不可以按4500要求加班费.(注:因公司如星期天上班而没有补休,公司有按一个月工作26天,基本工资2000元算1:1的加班费);
3、其他合理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弱势平民(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12-14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