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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调解事宜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调解事宜 12月14日下午当事人甲方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调头过程中,一辆电动自行车刹车不及撞在我车辆的左侧驾驶室门处,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当场报警,对方当事人在警察到场后离开上班去了,由其父亲代为操作调解事宜。
警察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判甲方全责,“事实”栏勾选了“乙方轻微受伤”,并在(调解结果)栏写下“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甲方车辆损失自行承担,保险公司评估为准”。双方签字后,警察并未扣留车辆及证件,放行。
事后甲方与乙方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甲方车辆进保险流程处理,走正常程序,保险公司定损员对双方车辆均评估了维修费用。因为认定书中没有提及“人伤赔偿”,所以保险公司说如果要求相关赔偿需要到交警队开具涉及人伤赔偿的“责任调解书”,或者重新开具事故认定书且对相关人伤赔偿部分作认定。

问题如下:
1) 根据警察的认定书描述,甲方需承担乙方的“财损赔偿”无异议,但是否还需要承担乙方的“人伤赔偿”或者检查费用等要求呢?
2) 因为保险程序中有对乙方车辆的赔偿定损,如果乙方拒不接受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也不上诉处理,无限期拖延从而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完结此次理赔程序,甲方如何应对?(保险公司说要么甲方承诺此次理赔不涉及人伤,然后按照“双方财损”完结理赔;要么去交警对重新开具认定书或者协调书,然后按照“双方财损,有人伤”流程理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fuyu……(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1-12-20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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