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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陈律师查一下潍坊市人民政府潍政发[1995]34号文件是否有效

请陈律师查一下潍坊市人民政府潍政发[1995]34号文件是否有效 早在2001年中央有关部门就曾明文规定,“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向业主收取”(计价格[2001]58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潍政发[1995]34号文件也做出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2007年8月9日,潍坊市物价局与财政局又联合下发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缴纳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潍政发[2007]49号)文件是重申不能收取.配套费历来没有要求购房人交纳;而是有建设单位(开发商)向政府财政部门交纳,并计入房价,不能单独向业主收取.----------上面说的对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杜兰兰(山东)
提问时间:2011-12-19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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