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急求,劳动仲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方案

急求,劳动仲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方案 我从2008年1月2日开始来到青岛某珠宝公司进行全日制平面设计工作,口头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08年7月11日公司突然通知我不再雇用我,解除劳动关系。工作的这6个多月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我将公司告到仲裁要求补交劳动保险和双倍工资的补偿。10月9日第一次开庭法人代表已出差为由要求推迟庭审,派委托代理人出席的,第一次庭审公司方的委托代理人对我的举证进行了质证,承认了我们的劳动关系,承认了约定试用期,但是仲裁庭没有进行笔录。10月27日第二次开庭,公司方提供了单位的工资表(这份表格在每次领取工资的时候是3份,都学要签字认定,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第一份的制表时间是每个月的1号,第二份和第三份的制表时间是16号,第三份表格的内容为一些补贴,加班费等。庭审时他们指出据了前2份。)再就是伪造了我在公司工作的打卡记录(公司的员工都是只在上班的时候打卡,下班不打,他们在我的卡上伪造了下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点半左右。)然后阐述我的设计工作只是辅助工作,是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所以拒绝赔付双倍工资和补交保险。第二次庭审的时候我每出具一个证据仲裁员都会先发表他的看法,指出我的证据的问题然后再让公司方质证。
因为星期五就会做出最终判决,所以急切希望您能帮我指点一下我应该从那几个方面继续举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仲裁员的做法是否公正?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素衣带水(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08-10-28 14:21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