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