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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的若干问题(急)

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的若干问题(急) 我在一家私人公司工作,当时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里面将公司制订的《员工手册》作为附加条款,里面规定若员工申请离职时不提前三十天提交离职申请,则员工离职时公司将有权不给予员工工资。我于这个月月初申请离职,公司主管口头说可以批,但是跟我说如果现在离职将不能得到上个月的工资(我们是这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同时离职申请表老板说要我干到这个月月底才给我签,我没有拿到离职单就这样离开了公司.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1.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里面将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作为附加条款,里面规定若员工申请离职时不提前三十天提交离职申请,则员工离职时公司将有权不给予员工工资。这个附加条款是否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理由是什么?
2.我没有拿到公司的离职单,那么我跟这家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这时我找到新的工作是否不能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我手里只有一份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我没有,我能否追回我上个月的工资?
望各位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dimas……(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12-0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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