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运输工业盐的处罚标准
应该接受处罚,对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
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
(一)生产或出售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的;
(二)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
(三)制造或销售以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废液为原料的盐产品的
;
(四)平锅熬制、矿卤就地滩晒盐产品的;
(五)在碘缺乏病地区销售未经加碘的食用盐的;
(六)违反本办法私运、私销盐产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
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
(一)生产或出售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的;
(二)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
(三)制造或销售以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废液为原料的盐产品的
;
(四)平锅熬制、矿卤就地滩晒盐产品的;
(五)在碘缺乏病地区销售未经加碘的食用盐的;
(六)违反本办法私运、私销盐产品的。
你是承运人,不是货主,不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