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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咨询 请问:
1、房屋贷款合同的签订是在借款人、银行、开发商三方当面在售楼中心签署后,借款人按照银行要求在借贷合同盖章处全部盖章、签字、划押,并在房屋抵押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签字盖章完成后,银行要走了借款人的私人印鉴,理由是:银行要求带走借款人私人印鉴。请问,银行有没有权利索要借款人私人印鉴?有没有管理规定?
2、借贷合同签署的生效期以什么时间为准?是以双方签署合同盖章日算起?还是放贷日?合同签署日约定执行的利率优惠有没有法律效力?
2、在制式借贷合同时特殊约定条款中,即银行的利息、利率、上下浮动栏是否应该填写完整后,借贷双方才盖章、签字、划押,并盖上银行和借款人私章的启封章,合同才生效(因这一条款是粘贴活页)。有没有这一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流程规范?
3、因今年国家收紧房贷,年内三次调息,银行单方利用手握私人印鉴之便,在借款人豪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内容,将原承诺的首套房贷8.5折利息优惠改为上浮10%,并在更换后的粘贴页处重新加盖借款人私人印鉴和银行印鉴启封章(私人印鉴是签约后银行要求借款人将印鉴借给他行的,也是在借款人不知情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完全相信银行的情况下拿走的,直到合同返还)更换假象印迹明显,银行也承认更换。请问,银行的这种不经过借款人同意单方更改合同条款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履行签约时的承诺?有没有行为准则规范?
4、如果这类情况已经发生,受害人除了向所在银行投诉外,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aihua……(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1-12-1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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